行政编制是指党政机关使用的编制。党政机关中,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,工人使用的是工勤编制。公安局、检察院、法院、司法局、政法委等法制部门中,使用的行政编制,被单独称为“政法专项编制”,其实质也是行政编制。使用行政编制的一定是干部,其身份为公务员。其他使用行政编制的,还有人大、政协机关,以及群团机关。在县区基层,由于机构和编制所限,部分人民团体机关为参公事业单位,使用的事业编制。
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,按财政供养模式分为全额、差额和自收自支编制。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,将事业单位分为了公益一类、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,一般对应使用的是全额、差额和自收自支编制。由于改革后,生产经营类改企,公益二类剥离管理职能改企,因此,差额编制向全额编制过渡,自收自支编制也会随生产经营职能改企,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。事业单位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,除乡镇卫生院等部分机构外,其他单位编制使用以全额事业编制为主。同样的,中小学公办教师使用的编制,被称为“教育专项编制”,专供中小学教师使用。在事业单位,干部和工人使用的都是事业编制,只有岗位区别,没有编制区别。
无论是党政机关,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只有正式职工才能取得编制使用的权利。根据人事管理条例,除已经取得编制的职工外,新进人员要想取得编制,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,或者省考事业人员考试。其余获得编制的途径很少,只有特殊人才引进,或者是特岗教师、公费师范生、三支一扶等人员服务期满,考核合格,经地方人事部门批准转正后,方可使用编制。